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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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衡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708元,由原告衡阳市衡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