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衡锋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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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衡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708元,由原告衡阳市衡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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