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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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廖*应偿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吕**、廖*应支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8600元(按月利率7.2‰从2020年9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限被告吕**、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吕**、谢**对被告吕**、廖*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吕**名下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区05号地块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400000元债权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286元,减半收取4643元,由被告吕**、廖*、吕**、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