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