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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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花镇腰英吐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2021)吉072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由本院退还给张*。 审判员冷晓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仕尧 发回重审函 (2022)吉07民终70号 前郭县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花镇腰英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吉07民终7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案发回你院重审。本院审理后认为: 1.《签订承包三荒造林合同》经过了前郭县公证处公证,在没有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关于《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双方均称没有合同书原件,且双方也未按该合同履行,但均承认该合同在林业站有原件备案,一审法院应查明,双方履行的是《签订承包三荒造林合同》还是《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 2.案涉多起事实基本相同案件,一审法院作出不同结果判决不妥,一审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相同案件作出相同判决。 以上意见,请你院在重审时予以参考。 本函仅限于内部参考,存于副卷。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还诉讼费通知书 (2022)吉07民终70号 张*: 你与被上诉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花镇腰英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应退还给你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4元,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本案的裁定书、身份证到本院领取。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