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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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办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北侧、兴旺路以东(滨江**府)1栋801房屋(面积133.57平米,湘(2018)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5号)的不动产权证,相应费用由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二、限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办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北侧、兴旺路以东(滨江**府)1栋802房屋(面积134.85平米,湘(2018)冷水滩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权证,相应费用由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限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办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北侧、兴旺路以东(滨江**府)1栋902房屋(面积134.85平米,湘(2018)冷水滩不动产权第0××1号)的不动产权证,相应费用由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限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办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北侧、兴旺路以东(滨江**府)1栋216房屋(面积252.06平米,湘(2018)冷水滩不动产权第0××9号)的不动产权证,相应费用由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限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办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角三卡地面一楼两个门面298.62平方(测绘报告112、113、114号房面积总和),其中公摊面积35.81平方(门面及门面之上第二层夹层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应费用由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六、限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房屋安置过渡费人民币200640元; 七、限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门面安置过渡费139840元; 八、限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实际交付门面、夹层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门面、夹层面积之差26.12平方米的价款,共计人民币389188元。 本案受理费11452元,由被告永州市华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