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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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炭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吉林炭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吉林炭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