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阜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阜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0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