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阜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阜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0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2-0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