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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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霍*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汽车、房产等个人财产。

查封申请人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吉E×××**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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