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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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李*、霍*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汽车、房产等个人财产。 查封申请人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吉E×××**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