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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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给付医疗保险金51782.23元; 三、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2113元,由陈*负担107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0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3元由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