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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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违约金147015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就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曲市国用2011第3730号、地号:011-002-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负担460530元,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