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帕斯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千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聚砜高分子材料工业化生产工艺”(XX号XX号:2014100801137)发明专利权、“一种聚砜系列树脂的合成方法”(XX号XX号:2018100733231)发明专利权、“一种聚砜系列高分子材料工业化生产装置”(XX号XX号:2017215606600)发明专利权、“工业化生产聚砜高分子材料方法”(XX号XX号:2015101051908)发明专利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千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被申请人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28.57%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帕斯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42.86%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李**在被申请人上海帕斯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10.83%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250,000元)、在上海A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9,500,000元)、在上海B有限公司持有的40%股权(对应出资为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