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
金华市沈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金华市沈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21-F-00076760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金华市沈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被告沈*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金华市沈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610元,被告金华市沈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沈*负担受理费690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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