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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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市龙凤区三十三度婴幼儿游泳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许*与大庆市龙凤区三十三度婴幼儿游泳馆于2019年8月2日签订的销售协议; 二、大庆市龙凤区三十三度婴幼儿游泳馆(经营者杨雪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许*课时费5,629元; 三、驳回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三十三度婴幼儿游泳馆(经营者杨雪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