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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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 珠海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建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县东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西陆川县东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44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138446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至判决生效执行完毕时止,按每月2%的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陆川县东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8287元(原告已预交141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3287元,由被告被告***、珠海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