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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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较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8000元,赔偿原告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复印费合计180000元(详见清单),以上共计1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8170.19元(详见清单)的70%,即47719.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1元,原告张**已经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0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负担4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张**负担8元,应予退还2493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3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负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