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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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华宝科技有限公司 梅州市中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中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梅州市中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