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510.66元及以402510.66元(借款本金400000元+期内利息2510.6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月利率1.150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二、傅**、施**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李**、傅**、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4元,减半收取3812元,由李**、傅**、施**负担。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李**、傅**、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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