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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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佣金4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排名奖208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62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其在广州南沙开发的房地项目广晟海韵星洲属阳光城丽景湾项目。双方就该项目于2016年展开分销合作签订合同。在合作期内,原告积极推动房产销售,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销售佣金,严重损害原告利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与被告结算,未提供发票、请款申请、验收单、结佣明细表等结算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佣金。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佣金及排名奖缺乏依据。原告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及请款资料后被告应支付的佣金为180000元及排名奖206000万元。结佣明细表1序号1、3房源未取得被告延期签约同意文件,超出合同有效期。结佣明细表2序号1、4、8房源首访确认单与买卖合同购房人不一致,无法确定购房人由原告推荐;序号1、9、11首访确认单与买卖合同签名字迹不一致,无法确定购房人由原告推荐;序号6原告未提供针首访确认单或其它证明文件,无法证明该房源是原告推荐,不应结佣。排名奖金统计表序号8,首访确认单与买卖合同购房人不一致,无法确定购房人由原告推荐,不应支付排名奖,其它排名奖无异议。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依据。四、原告未与被告沟通,直接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增加原告诉讼成本也导致被告银行资金被冻结,严重影响日常经营,过错在原告,合同未约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应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广州区域公司阳光城丽景湾项目商品房分销合同(2018年3-2018年7月)中介合作合同》载明:一、甲方是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1号阳光城丽景湾项目的开发商,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的销售委托代理(非独家代理,非驻场)。约定:一、委托期限及范围:2018年3月14日至7月31日。若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30天内(下称保护期)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甲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佣金:(1)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客户已签署有效《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若需)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的;或(2)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客户已签署有效《商品房认购书》并在保护期内取得经甲方延期签约书面同意文件,且在保护期内及保护期结束后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与甲方签署有效《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若需)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的。二、服务费(佣金)的支付标准:服务费(佣金)按乙方每月实际完成销售业绩(以乙方客户与甲方完成认购协议签订为准),以及单套商品房服务费(佣金)标准进行据实结算。双方确认,本合同单套商品房服务费(佣金)根据乙方是否完成当月销售业绩指标(具体每月销售业绩指标以甲方根据经营计划确定指标通知为准),区别适用如下两个标准:(1)如当月销售业绩大于0小于等于100%销售指标的,则服务费(佣金)28000元/套。(2)如当月销售业绩大于销售指标的,则服务费(佣金)30000元/套。上述服务费(佣金)为含税价(含增值税),报价中已经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中介合作事项的所有成本及费用。(3)服务费(佣金)的结算条件:1)乙方客户须具备购买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具备贷款条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具体以《中介看房确认单》为准)。乙方介绍的客户自看房之日以《中介看房确认单》上的日期为准计5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未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且未取得经阳光城内部审批通过的延期签约书面同意文件的,其他代理公司及甲方有权跟进,此情况下后续成交均不计算乙方佣金业绩;若该条款与本合同前述保护期条款竞合,则以最先到期日为准(到期前完成《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签署(或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且取得经阳光城内部审批通过的延期签约书面同意文件,否则不纳入乙方佣金业绩)。2)客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若需)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按揭客户为按揭银行发放贷款)。三、服务费(佣金)的支付方式与时间:乙方佣金结算方式按每单成交结算。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客户签署《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限贷款支付房款客户)后对应房源首付不足50%,不进入结佣阶段,当对应房源签约且回款比例达50%但不足100%时,则结算对应佣金的50%,并在收到客户100%房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付佣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对于代理期限届满前签订《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在代理期限届满后或代理合同解除后该客户才支付房款的,代理佣金支付规则不变等。

2018年6月12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按原协议提供服务、佣金标准及合同周期按原合同执行,另外在原合同佣金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对补充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每月认购排名靠前的四家中介公司进行额外奖励,第一名奖励2000元/套、第二名奖励1500元/套、第三名奖励1000元/套、第四名奖励500/套;如果乙方客户退房的,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已付的佣金及认购奖励等。

诉讼中,原告为证实其所提供的销售情况及佣金费用,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丽景湾项目2018年-2019年中介合同结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1)及《阳光城业绩确认单9.23》的回复邮件打印件:明细表1载明李宏等3名购买丽景湾项目万国七八期的客户姓名、房号及待结算佣金金额等信息,9.23业绩确认回复中的项目成交明细截图与明细表1信息相对应,被告员工在邮件中确认以上房源渠道归属于未结金额与其营销部审核情况一致,具体是否符合结佣要求以我方财务审核为准。

2.《结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2):明细表2载明李梦京等11人购买丽景湾项目的客户姓名、房号及待结算佣金金额等信息。

3.李梦京等11人成交资料,包括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访确认单》等,该表载明李梦京等11人购买丽景湾项目的客户姓名、房号及待结算佣金金额等信息,该组证据中的成交资料与明细表2所载信息相对应。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署的《广州区域公司阳光城丽景湾项目商品房分销合同(2018年3月-2018年7月)中介合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本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期为2018年3月14日至7月31日,合同对于佣金计算条件明确约定,原告的客户应以《中介看房确认单》上的日期为准5个月内或合同到期后的30天内有效,且以最先到达日期为准,否则在有效期内未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且未取得经阳光城内部审批通过的延期签约书面同意文件的后续成交均不计算原告佣金业绩。原告主张的明细表1序号1、3的客户签约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24日、2018年9月27日,均为合同约定最后期限日之后,且原告未举证证实有取得被告同意延期签约的书面文件,故被告抗辩对该部分客户佣金不予结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其他异议认为:明细表2序号1、4、8客户首访确认单与买卖合同购房人不一致,明细表2序号1、9、11客户首访确认单与买卖合同签名字迹不一致,明细表2序号6原告未提供针首访确认单或其它证明文件,无法证明该房源是原告推荐问题,除明细表2序号8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完全不符以外,其余客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买卖合同》《阳光城房屋销售管理系统截图》等,可以证明该部分客户确为原告代理销售,结合被告对有异议部分的成交客户未能举证证实为其他渠道所销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述客户资料即使存在形式上的欠缺,并未影响双方合同目的实现,且根据现有证据链能够证实该部分房屋为原告所代理销售,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故被告抗辩该部分客户不应计付佣金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原告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依约应支付服务费用,扣减上述明细表1中序号1、3,明细表2序号8的客户对应的佣金及明细表2序号8对应的排名奖,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为330000元、排名奖为206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过该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佣金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主张以欠付金额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30000元、排名奖206000元及利息(以536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40元、财产保全费3660元,由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8元,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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