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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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应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5270.4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应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52703.6元;

三、***应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973.6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负担702元,***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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