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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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晖骏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宝丰井汽车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晖骏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向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直接赔偿货物损失10595325.87元、减损费用为2413342.5元,共13008668.37元及利息154423.73元[利息是从2020年6月24日(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向第三人宝丰井公司直接赔偿货物损失2271982.41元、减损费用为302425.5元,共2574407.91元及利息30560.37元[利息是从2020年6月24日(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第三人宝丰井公司分别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别为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第三人宝丰井公司的钢卷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存储货物的仓库地址包含位于广州南沙有荣船厂的2号库(以下简称“2号库”)。随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财产综合险保单(保险单号为:10411553900384482165),保险标的为广州市南沙区虎门渡轮北侧番禺南沙有荣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号仓库”)内仓存钢材货物,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保单的第五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春风、冰霉、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2018年9月16日,2号仓库、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仓库进水,导致库内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第三人宝丰井公司的钢卷货物被水浸泡受损。本次2号仓库进水事件,导致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遭受货物损失10595325.87元、减损费用为2413342.5元;导致第三人宝丰井公司遭受货物损失2271982.41元、减损费用为302425.5元。货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向被告报案,但被告至今仍拒绝理赔。原告认为,本案货损事故属于保单第五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晖骏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晖骏物流公司提交证据:1.财产综合险保单明细表、批单、综合险条款;2.保险邮件;3.理赔告知函;4.涉案货物损失清单;5.涉案货物销售合同;6.涉案货物销售结算清单;7.提货委托书;8.网上竞价成交通知单;9.网上竞价成交的结算清单;10.产品异议处理协议书;11.赔付结算清单;12.涉案货物损失清单;13.涉案货物采购合同;14.涉案货物发生货损贷后的转卖合同;15.涉案货物转卖价款银行水单;16.涉案货物货主向宝丰井公司发出的索赔函;17.索赔委托书;18.原告与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的仓储合同;19.原告与第三人宝丰井公司的仓储合同;20.产品异议处理协议书的补充说明;21.原告向被告发出的邮件;22.“山竹”台风致南沙2号库货物受损之减损费用总表及明细表;23.公估报告;24.索赔函回函;25.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损失金额对应证据的关系表;26.第三人宝丰井公司损失金额对应证据的关系表;27.(2014)浙甬商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28.(2015)浙民申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29.2018年9月18日会议纪要;30.在此前的台风案件中被告的赔付材料;31.现场照片;32.(2021)粤广南粤第8791号《公证书》;33.(2021)粤广南粤第8793号《公证书》;34.(2021)粤广南粤第8794号《公证书》;35.(2021)粤广南粤第8792号《公证书》;36.沟通记录汇总;37.《产品异议处理协议书的补充说明》、QQ邮件及附件。 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辩称:一、涉案财产是原告依据其与他人之间仓储合同保管的财产,原告对于这种财产投保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依约对于第三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没有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权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更无权要求保险人向任何第三方支付保险金。原告在起诉状中表明涉案货物系依据其与第三者之间的仓储合同进行保管,但其并没有提供仓储合同。实际上原告在涉案事故发生以后,向保险人提供过一份仓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原告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免责。台风“山竹”在涉案事故中也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告可依法免责。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告以其租赁的仓库对货主的货物进行仓储,其对仓储货物负有保管义务,如原告保管不善,将对货主负赔偿责任,原告以其对货主违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故本案保险合同的性质为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本案中,不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于涉案货物损失均应免责,实际上原告也没有向货主支付任何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原告没有责任和损失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更无权要求保险人向任何第三方支付保险金。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权属情况。涉案事故发生以后,曾有不同单位声称是涉案货物所有权人向原告提出过索赔,首先是宝丰井公司和宝井昌公司,其次是宝钢南方公司、上海宝钢公司、长沙宝钢公司等,而在原告起诉时又声称宝钢南方公司和宝丰井公司为货物所有权人,但原告及第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实际权属情况。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原告提供的损失证据非常混乱,无法显示其主张的损失是怎么得出来的。根据原告和保险人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评估,涉案财产损失金额为3130627.37元。四、涉案保险为不足额投保,其中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事故发生时,涉案仓库内货物价值为930027万多元,不足额比例为53.61%。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标准计算。根据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涉案保单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依法应按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保险价值。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评估,涉案事故发生时,仓库内货物价值为9327万多元,比保险金额高出约4327万多元,二者比例为53.61%。五、涉案保单约定本保险对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1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六、涉案事故发生以后,各方在协商过程中了解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了涉案货物,被保险人为货主,且已进行了查勘理赔,但其一直拒不披露保单及理赔材料。 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交证据:1.保险单;2.财产综合险保单明细表;3.批单;4.财产综合险条款;5.2号仓库存表;6.仓储合同;7.宝丰井公司索赔函;8.宝井昌公司索赔函;9.南海海洋预警信息快报(2018年9月15日14时发布);10.水情简报(2018年9月17日9时);11.公估报告;12.维护自身权益告知函;13.被告梁彬庆发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戴植文、陈洁经理的电子邮件;14.EMS快递单;15.重申维护自身权益告知函;16.被告梁彬庆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戴植文的微信记录;17.EMS快递单;18.悦之公估报告;19.之前赔付材料之一:索赔告知书;20.之前赔付材料之二:新闻报道;21.之前赔付材料之三:新闻报道;22.之前赔付材料之四:原告告知函;23.之前赔付材料之五:赔偿理算书;24.之前赔付材料之六:保险金支付凭证;25.宝钢报表;26.宝钢理赔表;27.融信达保险公估(天津)有限公司资质材料以及相关公估师资质材料;28.(2021)粤0115民调令00212号律师调查令;29.律师调查令(回执)、回函、2018年度成品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共保协议、报案登记表、理赔申请材料、赔付说明、赔款计算书。 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辩称:我方要求按照原告晖骏物流公司与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这边给予相关的赔偿。我方同意原告晖骏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第三人宝丰井公司辩称:我方同意原告晖骏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人宝丰井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1日,宝钢南方公司(甲方、存货方)与晖骏物流公司(乙方、保管方)签订《宝钢南方公司仓储合同》(合同编号:WL2018-18-1)。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本合同为仓储合同的一般条款,仓储合同应具有的货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包装、装卸地点以甲方委托乙方收货和入库仓储的货物清单为准。二、仓储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仓储物交由第三方保管或持有,也不能擅自将其抵押。三、在货物保管期间的货物短少、差错、被盗、损坏、水淹等货物灭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四、甲方或乙方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水灾、火灾、地震、发生战争、政府禁运或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地震议时,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本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间,宝丰井公司(甲方、存货方)与晖骏物流公司(乙方、保管方)签订《宝丰井公司仓储合同》(合同编号:201801)。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本协议所称之储存货物品种为钢材类货物,包括冷轧、热轧、高线等。储存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详见甲方在入库时向乙方提供的入库货物清单。二、仓储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仓储物交由第三方保管或持有,也不能擅自设立质押等担保。三、在货物保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差错、被盗、损坏、水淹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四、如果一方因受不能合理预见、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的影响,尽管该方已做出合理的努力,但仍无法避免和克服该等影响,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敌对行动、侵略、地震、山崩、火山爆发、火灾、水灾、海啸、台风或龙卷、地震风、雷电、核子波和冲击波,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隔离检疫、瘟疫、以及上述原因情况造成的停工、停料或公用事业停顿等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受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时间相等于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因其未能或延迟履行义务而对另一方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且该等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规定的一切其他义务及其履行时间不应受此影响。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31日,晖骏物流公司(被保险人)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保险人)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承保并出具《财产综合险保单明细表》。保险单号为10411553900384482165;受益人为晖骏物流公司;保险期间自2018年2月2日00时起至2019年2月1日24时止;保险标的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梅山工业区建材路3号,广州市南沙区虎门渡轮北侧番禺南沙有荣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自定2号仓库),保险项目:室内原材料(仓存钢材),保险金额:100000000元,保险金额确定依据:账面原值;免赔说明:本保险对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1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特别约定: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梅山工业区建材路3号的保险金额5000万元,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虎门渡轮北侧番禺南沙有荣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自定2号仓库)的保险金额5000万元。 《财产综合险条款》显示:第二条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约定,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剩余残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约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发生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9月16日,晖骏物流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虎门渡轮北侧番禺南沙有荣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自定2号仓库)因“山竹”台风导致珠江口海水倒灌,导致仓库内的钢卷货物浸水受损。 同日,晖骏物流公司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报案。 2018年9月18日,晖骏物流公司员工陈洁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员工梁彬庆发送电子邮件,正文载明“附件为当天2号仓水浸现场图片及视频,请查收”。 同日,晖骏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植文与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员工梁彬庆召开沟通会议,并在白板上写明“处理方案:1.拆包开卷;2.实施费用;3.时效性;4.据拆包情况每天评估,计划9.21(周四)确认初步方案(定损)。”戴植文、梁彬庆分别在白板上签字。 2018年9月23日,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向晖骏物流公司出具《理赔告知函》,载明“根据现场查勘调查情况,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司对如下事项进行告知,报请贵司支持:……2)被保险人应在受损货物处理前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对货方的货物处进进行监督和对不合理的处理提出异议,由于货方不合理处置而导致的费用和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现场货主方保险公司太平洋财险以及其公估人——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已对事故现场多次勘查、监督贵司到宝丰井等加工厂钢卷开卷、以及与贵司、我司宝钢等多方在宝丰井召开会议讨论事故处理。根据保险合同,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2018年9月30日,晖骏物流公司员工陈洁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员工梁彬庆发送电子邮件,正文载明“附件的《告知函》《定损方案》《减损方案》已在昨天EMS寄出,快递单号:1059993959925。请您注意查收。”《定损方案》载明“(贵司于9月26日开始参与)由于贵司前期未参与跟踪宝钢已实施的减损方案,现各个拆包工厂的拆包数据,贵司有部分缺失,贵司希望能够提取宝钢拆包检查数据。……回复:1.贵司是否认可宝钢减损方案即定损方式,如认可该方案,宝钢愿提供前期减损数据给贵司。如不认可该减损方案,贵司可派人到现场对已拆包的货物重新拆包,予以重检。2.自即日起,拆包工厂每拆一个钢卷,都会通知贵司,希望贵司派人参与现场损失数据的收集和取证。”《减损方案》载明“……如下减损方案:1.测定浸水深度35CM以上整卷判定二级品,不作开包处理,整件打包公开变卖。2.浸水深度20CM以下加速减损加工。3.浸水深度20CM-35CM之间,根据加工周期、状态和减损效果进行细化处理,确定是否加工或变卖(待定)。宝钢提出向我司收取减损费用方案明细如下:1.运费200元/吨(来回运输费用)2.上机减损加工费200元/吨。3.拆包、包装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100元/吨。4.以实际发生数量为结算单位。综上所述请贵司在收到函件两日内,给予我司指导意见,以便我司反馈给宝钢。否则宝钢将停止减损加工,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将由贵司承担!” 2018年10月11日,晖骏物流公司员工陈洁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员工梁彬庆发送电子邮件,正文载明“附件为联络函,请注意查收!”《联络函》载明“告知函已收到,该案后续拆包检查贵司是否继续进行,如需了解实际拆包时间及查看现场拆包情况,请联络以下相关人员:1.黄埔武钢剪配:旷贤富136××××****;2.南沙宝丰井、宝井仓:刘启亮139××××****;3.东莞部件:沈先生139××××****。” 2018年10月30日,宝丰井公司向晖骏物流公司出具《关于受“山竹”台风影响水浸材料的索赔函》,载明“2018年9月16日,受‘山竹’台风的影响,我司存放于贵司‘南沙有荣船厂二号仓’的所有货物向贵司报备,其中存放在一层的562个钢卷计5808.89吨材料已不同程度受到水浸影响(详见附件明细)。为有效降低本次事故的损失,我司开展一系列的施救措施,确认无异常的钢卷已协调客户使用,其余钢卷也已进行拆包检查并对钢卷损失情况进行记录。针对此批受损材料,我司现正式向贵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此批材料受损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含货物本身和施救费用),索赔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同日,案外人广州宝钢井昌钢材配送有限公司向晖骏物流公司出具《关于受“山竹”台风影响水浸材料的索赔函》,载明“2018年9月16日,受‘山竹’台风的影响,我司存放于贵司‘南沙有荣船厂二号仓’的所有货物向贵司报备,其中存放在一层的178个钢卷计1914.607吨材料已不同程度受到水浸影响(详见附件明细)。为有效降低本次事故的损失,我司开展一系列的施救措施,确认无异常的钢卷已协调客户使用,其余钢卷也已进行拆包检查并对钢卷损失情况进行记录。针对此批受损材料,我司现正式向贵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此批材料受损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含货物本身和施救费用),索赔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2019年3月5日,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员工梁彬庆向晖骏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植文、员工陈洁发送电子邮件,正文载明“近期敬海律师事务所李建平律师以贵司名义与我司洽谈题述案件,为维护贵司即我司的合法权益,我司特向贵司发送附件《维护自身权益告知函》……”。《维护自身权益告知函》载明“如我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送给贵司的‘告知函’所述,本次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贵司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无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第三方向贵司提出索赔的,贵司不应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并应进行积极抗辩,对于因贵司放弃抗辩或者消极抗辩而产生的损失,与我司无关。综上,请贵司在面对任何第三方就这次事故向贵司提出的索赔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晖骏物流公司与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分别委托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就理赔事宜进行沟通和资料收集。 晖骏物流公司主张事故受损货物的货主为宝钢南方公司和案外人长沙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宝钢公司);宝丰井公司确认涉案货物是长沙宝钢公司委托其加工,存放在晖骏物流公司仓库中。庭审中,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对户主存在异议,表示事故发生后分别有多家声称是货物所有权人的公司向其提出过索赔。 为证明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晖骏物流公司提交了涉案货物的宝钢南方公司销售合同、宝钢南方公司结算清单、宝钢南方公司提货委托书、网上竞价成交通知单、宝钢南方公司结算清单、产品异议处理协议书和赔付结算清单,长沙宝钢公司采购合同、长沙宝钢公司钢铁产品销售合同(转卖)及银行水单等多份证据。 为证明受损货物的损失,晖骏物流公司提交了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本次“山竹”台风致码头和仓库的钢卷浸水,其中位于自定2号仓库内宝钢南方公司(浸水551卷,重量5600.011吨),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浸水84卷,重量1012.235吨),长沙宝钢公司(浸水95卷,重量995.66吨),上海宝钢高强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浸水0卷,重量0吨),合计730卷,重量7607.906吨;位于码头内宝钢南方公司(浸水115卷,重量1094.764吨),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浸水85卷,重量970.62吨),长沙宝钢公司(浸水14卷,重量147.34吨),上海宝钢高强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浸水111卷,重量390.924吨),合计325卷,重量2603.648吨。二、根据我们现场勘验的情况,结合对晖骏物流公司(物流商)、加工单位(宝丰井、宝井昌)及宝钢南方代表人员的调查,以及查阅相关单证,署名检验师得知本次事故的基本概况如下:1.宝钢集团为我国主要的钢材原料及成品生产商,长期对外销售生产的成品钢材;2.晖骏物流公司作为宝钢集团的二程储运商,在现货钢材到达目的港后,承担接货和二程储运工作;3.2018年9月16日,超强台风“山竹”登陆广东期间,台风中心掠过珠江口时,最大风力达15级以上,台风增水叠加风暴潮,导致珠江口发生严重的海水倒灌事故;4.晖骏物流公司的自编2号仓库和接货码头(南沙货运码头)均位于珠江口沿岸,堆存/临时堆存的货物受海水倒灌的影响非常严重;5.2018年9月17日早晨,我们接受委托后,汇同宝钢南方公司代表,共同进行一系列的查勘、减损工作。三、根据上述抽检拆包开卷的情况,公估师与各方沟通,提出如下的减损方案,经报平安保险后,确定采取如下减损方案:1.外观径向水湿高度大于35cm的钢卷,开卷实验表明,内部进水情况非常严重,几乎没有减损价值,我们建议直接进行整卷处理;2.外观径向水湿高度小于20cm的钢卷,开卷实验表明,内部进水情况轻微或未进水的货物占较大比例,我们要求进行拆包减损处理,减损处理的操作如下:(1)拆包后,内部未进水的钢卷,判定货物完好,直送下家客户正常使用;(2)拆包后,内部轻微进水,预估加工后完好货物的重量大于6吨或50%的,要求上机剪切,切除的水湿钢卷做不良品处理,完好的部分送下家客户使用;(3)拆包后,货物进水,如预估加工后的完好货物重量、比例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建议做整卷处理;3.外观径向水湿高度大于20cm并小于35cm的钢卷,根据20cm以下钢卷的拆包情况(减损效果,加工进度),再进行分析和判断。备注:1.外观径向水湿高度大于20cm并小于35cm的钢卷,根据前期开卷减损的情况,经报保险人后最终决定全部进行开卷减损。2.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钢卷因客户特殊要求,对所有钢卷均进行了拆包上机。3.长沙宝钢公司的钢卷因数量较少,全部安排拆包上机。4.上海宝钢高强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的钢卷,因拆包包装较好,未上机。四、宝钢南方公司仓库货物的减损情况:小于35cm已拆包,完好277卷(重量2780.859吨),轻微58卷(重量591.457吨),严重107卷(重量1129.29吨),大于35cm未拆包,已转卖109卷(重量1098.369吨),总计551卷(重量5600.011吨)。五、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仓库货物的减损情况:完好60卷(重量735.295吨),轻微6卷(重量70.16吨),严重18卷(重量206.78吨),总计84卷(重量1012.24吨)。六、长沙宝钢公司仓库货物的减损情况:完好52卷(重量557.695吨),轻微8卷(重量84.46吨),严重35卷(重量353.505吨),总计95卷(重量995.66吨)。七、宝钢南方公司仓库货物的损失估算为10595325.8元,宝钢南方公司主张的减损费用为2413342.5元,评估金额为1442822元。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仓库货物的损失估算为485002.4624元,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减损费用为416904元,评估金额为0元。长沙宝钢公司仓库货物的损失估算为2271982.408元,宝钢南方公司主张的减损费用为302425.5元,评估金额为272620.5元。庭审中,晖骏物流公司解释称因4个货主的货物堆放在码头和2号仓库,其中堆放在码头部分的货物属于太平洋保险公司货物运输险的承保范围,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和4个货主共同委托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公估师罗映蛟出庭时陈述在不同阶段都会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不同阶段的公估报告,且已经提交了终报。 庭审中,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主张上述《公估报告》是变造而来的。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主张2019年11月宝钢南方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另一份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加盖公章的《公估报告》,内容与上述《公估报告》存在差异。 为证明受损货物的损失,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交了荣信达保险公估(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险公估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根据现场查勘以及参考货物仓库数量,此次仓库底层钢卷有锌铁合金热镀锌板卷、电镀锌板卷、无取向电工钢板卷、冷轧板卷、纯锌热镀锌板卷和酸洗热轧板卷,总数量为740卷,总净重7723.497吨。二、署名公估师参与整体抽样35卷,内部货物水湿数量12卷,内部货物水湿率34.29%;声称外包装浸水高度20cm以下的80卷,内部货物水湿数量20卷,内部货物水湿率25%;声称外包装浸水高度20cm-35cm的165卷,内部货物水湿数量90卷,内部货物水湿率54.55%;声称外包装浸水高度35cm以上的未进行拆包检验。公估师认为上述参与的280卷的拆检数量(35卷+80卷+165卷),占到了拆检数量550卷(仓库受水湿影响的全部740卷减去35cm以上未拆检的190卷)的一半以上(51%),上述拆检显示的结果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拆检得出内部水湿受损率基本能反应整个仓库受水湿影响货物的内部水湿受损的比例情况。三、声称外包装浸水高度35cm以上的钢卷同样可以按照拆包装和上机处理,上机的处理费用基本上是相同的。如果采取不拆包装打包变卖的方式处理,则打包变卖的贬值及相关费用不应超过按拆包装检验及上机处理的费用。由于该部分货物未拆包装,内部货物水湿率暂按全部水湿计算(说明:外包装浸水高度存在一定误差,实际上内部货物不可能全部水湿,由于内部具体水湿数量未知,此处按最大程度估损),货物处理费用估计为544502.00元,组成如下:运费200元/吨×1089.004吨=217800.80元;拆包材料、人工及其他100元/吨×1089.004吨=108900.40元;上机加工费200元/吨×1089.004吨=217800.80元。综上,声称的外包装浸水高度35cm以上的货物的损失金额估计为人民币544502.00元。四、根据上述拆包装比例,声称外包装浸水高度20cm以下的和声称外包装浸水高度20cm-35cm的货物共拆包装245卷(80+165),内部水湿数量为110卷(20+90),可知此两类货物的内部水湿受损率为44.90%(110/245)。按照拆包装后加工处理的方式,此两类货物处理费用估计为2586125.37元,组成如下:运费200元/吨×6634.493吨=1326898.60元;拆包材料、人工及其他100元/吨×6634.493吨=663449.30元;上机加工费200元/吨×6634.493吨×44.90%=595777.47元。综上,声称的外包装浸水高度20cm-35cm之间和20cm以下的货物的损失金额估计为人民币2586125.37元。五、根据上述评估,此次货物损失金额估计为人民币3130627.37元(544502.00+2586125.37)。六、现场检验盘点估算的钢卷数量1320卷和重量12134.876吨,和被保险人提供的2号仓库存清单量基本一致。因此,公估师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库存总量是真实的,即出险时仓库的钢卷库存量为1291卷,总净重12123.926吨。七、根据保险单规定,本次出险的广州市南沙区虎门轮渡北侧番禺南沙有荣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自定2号仓库)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因此此次保险为不足额投保,投保比例为53.61%(保险金额5000万元/保险价值93272393.70元)。八、根据保险单相关信息,本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广州市晖骏物流有限公司投保的广州市南沙区虎门轮渡北侧番禺南沙有荣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自定2号仓库)内部的钢卷为代保管财产,对财产没有所有权,现场了解实际所有人为存货方广州宝丰井汽车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和广州宝钢井昌钢材配送有限公司。九、根据上述调查分析,被保险人对本次事故不存在失职和责任,本次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引起,被保险人无需承担对存货方的赔偿责任。 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主张涉案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晖骏物流公司对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宝井昌公司等货主的索赔依法免责。为此,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交了《南海海洋预警信息快报》(2018年9月15日14时发布)和广州市水文局出具的《水情简报》(2018年9月17日9时)。其中《水情简报》载明“昨日,第22号台风‘山竹’给珠江三角洲地区带来了2.60-3.00米风暴潮增水,我市海珠、黄埔、番禺、南沙等区多个潮位站出现了突破历史记录极值的超百年一遇潮位”。 另查明,2019年12月1日,长沙宝钢公司向宝丰井公司出具《关于受“山竹”台风影响水浸材料的索赔函》,载明“2018年9月16日,受‘山竹’台风的影响,我司委托贵司加工并实际存放于广州市南沙区虎门渡轮北侧番禺南沙有荣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号仓库”)内的货物,因“山竹”台风造成2号仓库进水,导致货物受损。为有效减低本次事故的损失,我司展开了一系列施救措施,将受损钢卷进行重新加工并折价销售处理。针对本次受损货物,我司现正式向贵司提出索赔,要求贵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271982.41元、减损费用312634.5元,共计2584616.91元。望贵司积极赔偿为盼。” 同日,长沙宝钢公司向宝丰井公司出具《关于受“山竹”台风影响水浸材料的索赔委托书》,载明“……我司现授权贵司代我司全权办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保险赔款、向责任方的追偿等事宜,包括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保险材料的递送、理赔金额的协商与确定、保险赔款的接收、向责任方提起索赔、赔偿金额的协商与确定、赔偿款项的接收等。” 再查明,2020年9月3日,宝钢南方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我方没有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也没有实际理赔”;2021年1月22日,宝钢南方公司在庭审中回答“就2号仓库内的货物,我方没有从太平洋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2021年5月18日,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在庭审中出示律师调查令以及陈述其依据律师调查令了解到的情况后,宝钢南方公司方才承认“就2号仓库内的货物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过诉求”。 2021年5月20日,宝钢南方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与我司财务部门复核,我司已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赔款500万元整(此预付赔款包含南沙货运码头面和南沙有荣船厂2号仓库货物损失费用),目前我司台风‘山竹’理赔诉讼案件仍在未结案状态,附件含收款回单。” 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通过律师调查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调取了2018年度成品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共保协议、报案登记表、理赔申请材料、赔付说明、赔款计算书等资料。其中《理赔申请材料》显示:本案宝钢南方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兴学曾于2020年11月5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赔付说明》显示:我司依据宝钢南方公司的申请,目前已经完成了人民币500万的预赔,其中有100万元是对堆放在南沙货运码头的货物损失的预赔;其余400万元是对堆放在晖骏物流公司自编2号仓库的货物损失的预赔。 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出具《回函》表示无公估报告,但该回复与公估师庭审的陈述不符。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晖骏物流公司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予以承保。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对本案的争议,本院评析如下: 一、晖骏物流公司就涉案仓储货物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是属于所有权保险利益,还是属于责任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一般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而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利益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和损害事故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可因侵权行为而发生,亦可因合同行为而发生,还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据此,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可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并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本案中,晖骏物流公司基于《仓储合同》对仓库货物负有仓储、保管义务,因此具有保险利益。 从《财产综合险条款》来看,保险标的既包括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又包括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晖骏物流公司投保该险种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害的风险,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如果保险标的属于晖骏物流公司所有,晖骏物流公司享有所有权保险利益,可以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然而就涉案仓库货物而言,保险标的属于他人所有,晖骏物流公司不享有所有权保险利益,但其作为保管方可以享有责任保险利益。如果晖骏物流公司欲将仓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完全知晓2种保险利益的差异以及晖骏物流公司与上述保险利益存在不相匹配的情况,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晖骏物流公司投保了与自己保险利益不相匹配的险种,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晖骏物流公司因此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失,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关于晖骏物流公司的实际损失。晖骏物流公司主张本次2号仓库进水事件,导致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遭受货物损失10595325.87元、减损费用2413342.5元,第三人宝丰井公司遭受货物损失2271982.41元、减损费用302425.5元。晖骏物流公司陈述其经济实力有限,无力实际赔偿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因此请求将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受领人变更为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晖骏物流公司主张直接向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赔付保险金,可以避免晖骏物流公司因此受益的道德风险。 本院认为,财产保险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具体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能以其所受实际的损失请求保险人补偿,而不得因此获取超过损害的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损失不补偿;二是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如前文所述,晖骏物流公司就涉案仓库货物是享有责任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晖骏物流公司的直接损失,减损行为也并非晖骏物流公司实施,而晖骏物流公司尚未向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进行赔偿,表明其实际损失尚未发生。 在晖骏物流公司与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的仓储合同关系中,晖骏物流公司本应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积极行使抗辩权。仓储合同中约定有不可抗力条款,晖骏物流公司是否对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尚未有定论。然而从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晖骏物流公司与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的利益却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其诉请的减损费用金额甚至超过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长沙宝钢公司委托公估机构确定的减损金额。由于晖骏物流公司与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角色不具有对抗性,导致晖骏物流公司对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宝丰井公司的赔偿责任无法确认。 另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就涉案仓库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其先是多次否认从太平洋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最后不得已才承认已获预赔款400万元。宝钢南方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兴学曾于2020年11月5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于理赔情况属于明知。有鉴于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即使晖骏物流公司对第三人宝钢南方公司存在赔偿责任,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晖骏物流公司并未提出该项主张,故具体赔偿金额也不宜在本案中直接确认,应由双方另寻法律渠道解决。 综上,晖骏物流公司应在赔偿责任确定或者向权利人作出实际赔偿后,再行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申请赔偿。因此,现阶段晖骏物流公司无权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主张赔偿,其各项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晖骏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069元,由原告广州市晖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