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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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丝怡软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丝怡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税款损失1,307,264.16元; 二、被告上海丝怡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以890,712.0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以416,552.0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金**对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9元,由被告上海丝怡软实业有限公司、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