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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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支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支行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838,273.72元以及支付截止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35,215.62元。并以838,273.7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利息和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复利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支行对被告***、***位于贵州省印江县的房屋(印房权证印江县字第20110126-1、20110236-××号)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67元,由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