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特尔维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金妹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1年7月4日的利息为87755.43元,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918%计算,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4.877%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特尔维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蔡金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2元,减半收取157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金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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