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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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驳回***、郭**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郭**负担2659元,詹**负担39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詹**负担2150元,***、郭**负担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元,由***、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