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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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501834元; 二、由被告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1565438元;由被告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向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8501834元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 三、驳回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7982元,由被告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942元。 上述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款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被告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