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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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山区红旗路双利成电子产品经销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天山区红旗路双利成电子产品经销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山区红旗路双利成电子产品经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山区红旗路双利成电子产品经销店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