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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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店支行的银行账号XX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