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浣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南燕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浣熊公司向原告南燕律所支付律师费1万元;2.判令被告浣熊公司向原告南燕律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786.04元(以律师费1万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自2019年9月24日暂起算至2021年10月9日止,后续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偿还所有欠款之日);3.判令被告浣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4日,浣熊公司与南燕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浣熊公司因与湖南会视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南燕律所指派律师出庭代理,南燕律所指派罗再华律师、徐娜律师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协议第五条约定,浣熊公司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南燕律所支付一审代理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南燕律所接受浣熊公司委托指派罗再华律师、徐娜律师为浣熊公司与湖南会视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后案件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19)湘0103民初9019号民事判决书,至此该案一审已完结。南燕律所积极按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履行自身之义务,按合同约定,浣熊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即2019年9月24日向南燕律所支付一审代理费1万元,后南燕律所向浣熊公司催缴无果,至今未向南燕律所支付任何费用。

被告浣熊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湖南会视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以浣熊公司为被告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案号为(2019)湘0103民初9019号。浣熊公司收到法院邮寄的传票及证据副本后,于2019年9月24日与南燕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南燕律所接受浣熊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再华、徐娜律师为浣熊公司于湖南会视会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若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代理的,南燕律所应另行指派律师代理;南燕律所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浣熊公司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浣熊公司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南燕律所支付一审代理费1万元;代理期间凡与本案有关依法或以约定应由浣熊公司向人民法院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各项税、费由其另行支付;本合同有效期间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包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解及撤诉等)。南燕律所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出了反诉,并指派罗再华、徐娜于2019年9月27日按时到庭参加了审理。2019年9月29日,南燕律所通过微信催促浣熊公司支付律师费。201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9)湘0103民初9019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给浣熊公司。2019年12月16日,南燕律所再次催促浣熊公司支付代理费,但其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南燕律所与被告浣熊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南燕律所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指派罗再华、徐娜按时参加了(2019)湘0103民初9019号案件的审理,并为充分维护浣熊公司权利还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901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程序已经终结,原告南燕律所已经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浣熊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虽合同约定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日被告浣熊公司应支付代理费1万元,但从合同签订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浣熊公司并未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当日支付代理费1万元,且被告浣熊公司亦未在本案中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律师代理费,故对于原告南燕律所要求被告浣熊公司支付代理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律服务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但被告浣熊公司未按约支付代理费已经造成原告南燕律所资金占用损失,其主张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九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浣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万元并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9月24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湖南浣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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