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济南银纳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银纳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租金53068元; 二、被告济南银纳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违约金1592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1元,由原告山东金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23元,被告济南银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