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名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名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翟*购房款25046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名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反诉受理费1442元,共计40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翟*负担167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名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