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节节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节节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宗宪彪(标)在金乡县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号为鲁(2020)金乡县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33元,由申请人山东节节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2-0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