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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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御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煜森风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御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煜森风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93,380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王**、王**对被告诸暨市御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御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元(已减半),由被告诸暨市御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王**、王**共同负担,三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