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中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化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通化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高*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6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