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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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色农科公司提交的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只显示2015年8月27日,此账户没有50万元资金的入账信息,但该证据在诉讼前已经存在,不属于民事申请再审“新证据”的范畴,且绿色农科公司提供的该银行账号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留的绿色农科公司济南农商银行账户亦不相符,原审判决根据绿色农科公司给英雄山建安公司出具的建筑保证金收据,认定英雄山建安公司已交付绿色农科公司50万元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绿色农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绿色农科公司主张英雄山建安公司伪造证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绿色农科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