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芦**121,000元。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相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芦**人民币111,00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直接汇付原告芦**银行账户(户名:芦**,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亭支行,账号:XXXXXXXXXXX********);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芦**500,0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66,156.42元相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芦**人民币433,843.58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直接汇付原告芦**前述银行账户;

三、原告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49,30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3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7,500元、误工费45,439.18元、残疾赔偿金332,267.2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1,000元、鉴定费6,185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654,630.78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的111,000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的500,000元,余款人民币43,630.78元由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芦**,此款由被告王*直接汇付原告芦**前述银行账户;

四、驳回原告芦**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36元,减半收取5,618元,由原告芦**负担1,172元,由被告王*负担4,446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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