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万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德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9日,原告(供应方)与被告(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的产品信息为:型号为ZKW-30RT-224A的组合式空调机组,1台,单价为108,600元,型号为ZKW-45RT-264A的组合式空调机组,1台,单价为147,500元,型号为ZKWS-15RT4A的组合式空调机组,1台,单价为65,300元,型号为LRSF-130N的风冷热泵模块机组,4台,单价为63,900元,型号为LRSF-100N的风冷热泵模块机组,1台,单价为58,500元,合计为635,500元,合同还约定: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为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质保2年,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到货30日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结算方式为预付定金10万元整,发货前付11万元,余款货到现场之日起60日内付清。逾期违约方每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购买方收货地址为吉林通化县,联系人董思柱。

2019年9月27日,第三人向原告转账10万元。2019年10月31日,原告工作人员许灿明收到王雪峰转账11万元。

2019年11月7日,原告交付了规格型号为ZKW-30RT-224A、ZKW-45RT-264A、ZKWS-15RT4A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1台,同月18日,原告交付了规格型号为规格型号为LRSF-130N的风冷热泵模块机组5台及配套风阀。两张《成品出货单》均载明收货地址为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湾湾村通化国家医药高新区XX号楼,收货人处均有董思柱签字。

2020年7月,原告工作人员许灿明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王雪峰交涉,王雪峰在微信中称:“我这面联系了,接盘的这段时间有疫情还没来看现场,这面办完就有钱拿了,等等吧”,“月末吧,我这边儿能回来回来点儿钱,我呢给你8万块钱现金,然后呢,我名下还有一台奔驰商务,再给你带商务车吧,现在真没有别的招儿了……”。

2021年4月,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因本案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成品出货单》、电子银行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工商档案信息等一系列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结合《销售合同》记载内容、付款情况及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合同》应系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向原告采购空调设备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交货义务,被告理某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支付货款425,500元,以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均有相应的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支持。

综上,本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德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25,500元;

二、被告大连德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25,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为8,2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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