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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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东县吉隆吉顺达鞋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惠东县吉隆吉顺达鞋厂支付货款123187元及自2019年9月9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本金1231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吉隆吉顺达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原告已经预缴3318元),由被告郭**负担2709元,由原告惠东县吉隆吉顺达鞋厂负担60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