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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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7000元、一般债务利息19410.57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98%计付至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2月9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那**于2022年2月9日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560元,余欠利息另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费305元已由被执行人那**交纳。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等待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2)黑0129执98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