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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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工资款135,000元; 二、被告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逾期付款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北京东方墨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被告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东方墨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