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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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融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43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乌海市融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1元免收,原告已预交,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