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融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43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乌海市融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1元免收,原告已预交,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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