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市鸣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寿县供电分公司
延寿县贾哈哈招牌自助酱骨火锅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延寿县贾哈哈招牌自助酱骨火锅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9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维修费3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9委深延时代广场延寿县贾哈哈招牌自助酱骨火锅店。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许,变压器突然发生故障,导致供电电压高达380伏,随后停电长达48小时,致使原告冰柜内储存的肉类、蔬菜、丸子、骨头变质,造成损失6190元;灯具、电器、监控、滚动屏被损坏,造成损失4400元;同时因停电造成原告停业两天,每天经营纯收入为1000元,两天经济损失合计2000元。停电后,商服用户纷纷找延寿县信访办要求处理,可是二被告相互推诿,均称变压器是对方所有,为了尽快恢复供电,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商服用户每户垫付维修费300元,合计共支付5000元将变压器修好才恢复供电,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费用,诉至法院。

被告哈尔滨市鸣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辨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对小区进行管理,2014年9月30日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进行交接,交接物品不含配电室及电业的材料,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扣除电业方面的费用,同时张贴了公示,原告的损失没有和物业沟通,物业不知道原告的损失,不同意赔偿。变压器的产权不是物业的,进行物业管理的时候已经说明了小区配电室和大项维修资金的设备物业公司不管。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寿县供电分公司辩称,1.案涉变压器属于专用变台,是用户自维产权设备,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延寿供电公司不是案涉变压器的产权人,不承担责任。2.案涉变压器由哈尔滨市鸣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变压器的维修费用及因变压器故障引起的责任应由小区业主和哈尔滨市鸣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哈尔滨市鸣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延时代小区业主尚欠延寿供电公司变压器维修费用,延寿供电公司将依法进行追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原、被告举示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延寿县贾哈哈招牌自助酱骨火锅店位于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9委深延时代广场综合楼从东往西数第七门市1-2层商服。2021年9月9日9时许,因变压器发生故障,导致深延时代广场小区停电;停电后,深延时代广场小区商服用户纷纷找延寿县信访办要求处理,经过维修于2021年9月10日17时25分恢复供电。

本院认为:原告称停电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原告未能举示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与停电具有关联性;虽然原告于庭审中提交

了被损坏财产的明细和价格的单据,但原告提供的该单据系其自行统计,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的票据亦非正规票据。因此原告受损坏财产的数量、额度均无法计算,且被告对于原告受损坏财产的数量、价格均不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按其目前提交的证据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延寿县贾哈哈招牌自助酱骨火锅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延寿县贾哈哈招牌自助酱骨火锅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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