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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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果园果乐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何**与原审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朱***借款800,000元; 三、被上诉人何**与原审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朱***利息180,000元,并给付上诉人朱***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 四、被上诉人何**与原审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朱***律师费9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631.25元; 五、原审被告新疆果园果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朱***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刘**及原审被告新疆果园果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94元(由上诉人朱***预交),由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刘**及新疆果园果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0元(由上诉人朱***预交),由被上诉人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