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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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同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倪**、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10月20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以借款本金9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3‰计算);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倪**、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