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深圳德泽世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8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56万元,并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本金8800万元,年利率18%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对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确认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12424000元(本金8800万元,利息1056万元,逾期利息13464000元,律师费40万元,合计112424000元);

六、确认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12116000元(本金8800万元,利息1056万元,逾期利息13156000元,律师费40万元,合计112116000元);

七、确认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11764000元(本金8800万元,借款内利息1056万元,逾期利息12804000元,律师费40万元,合计111764000元);

八、确认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前按本金8800万元,利息1056万元,逾期利息13464000元,合计112024000元的二分之一计56012000元)对被告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享有相应的普通债权;

九、被告***、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在向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十、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1亿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十一、驳回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3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550元,由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781元,被告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6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4-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