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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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106679.29元,在机动车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4233.37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106679.30元,核减已垫付的10000元,实际支付96679.3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6544.5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450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50元。 五、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退还被告山西盛锦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74000元,退还被告阳泉五龙商铺混凝土有限公司5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2元,减半收取计3606元,由被告***负担2524.2元,由被告***负担108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