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迈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工程款252714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但从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赔偿损失38645元; 三、驳回原告张**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9762元,减半收取14881元,由被告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81元,原告张**自行负担1400元,并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提不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