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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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市华杰饮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198592元; 二、驳回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负担379元,由杨*负担2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