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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