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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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铁岭县艺程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合计8167.81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167.45元、护理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75990元,合计93157.45元;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医疗费用、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计39723.86元中的30%,即11917.16元;以上合计113242.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合计1388.77元;护理费1152.41元、误工费593.10元,合计1745.51元;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为6754.2元中的30%,即2026.26元,以上合计5160.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3.42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2156.58元中的30%,即646.97元,以上合计1090.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1365元,由被告***负担585元;鉴定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1890元,由被告***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