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齐欣互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充值款人民币1 495 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为人民币318 795.62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请合计1 813 795.62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署了《今日头条广告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在今日头条平台为被告产品提供推广服务,合作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在第二个月30日向原告支付上一个月所有充值款,若逾期,则需要按照逾期付款部分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同日,原被告还签署《2019年今日头条一返点补充协议》,明确返利优惠政策为100返5,即打款100元,账户显示105元。2020年1月,原被告双方通过邮件确认了延长合作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对于原合作方式做出如下调整:(1)取消了返利优惠政策;(2)被告应在第二个月25日向原告支付上一个月所有充值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邮件确认推广执行单的方式,确认广告投放时间、广告渠道、充值账户、充值金额等服务内容,同时也明确约定被告回款时间。原告根据执行单确认的内容,提供了相应的广告服务。但是,被告并未按照执行单确认的回款日期,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但被告拒不支付相应款项,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合同约定,被告迟延向原告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应付逾期付款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但是本着息事宁人、尽快解决纠纷的态度,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拖欠原告应付款项合计人民币1 495 000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如下:1)以995 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暂计金额217 864.11元;以500 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暂计金额100 931.51元;上述暂计金额合计318 795.62元。2)以1 495 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综上,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在原告一再催促下,被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违反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据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深圳乐聚公司辩称,原告没有为我公司支付广告充值款1 495 000元,此款是原告单方主张的充值款没有今日头条投放平台数值充值记录,原告主张的该充值款仅仅是虚拟充值额并非实际人民币金额。根据双方签署的今日头条广告服务合同第5条约定甲、乙双方本协议项下的均由今日头条统计并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结算应以今日头条统计的数据作为依据。今日头条广告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今日头条广告平台提供广告推荐内容链接内容的推广服务,但在实际履行原告未为被告提供上述推广服务,仅是提供了代充值服务,而原告现要求以虚拟充值金额支付推广服务费我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24%年利率的违约金过高,我方认为双方没有完成结算不应计算逾期违约金,即使计算也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今日头条广告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今日头条平台为甲方产品提供数据推广服务,并因此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推广费用。“数据推广”金额被曝光包含广告发布、推介内容发布、链接推广。合作期限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第三条、数据推广费用:1.依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推广的具体方式,甲方应以相应的计费方式向乙方结算并支付费用。2.支付期限:甲方应在第二个月30日回第一个月所有充值款。注:甲方不得延迟向乙方付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暂停服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应赔偿乙方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因维权产生的费用。2019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乙方给予甲方返利优惠政策(100返5,返货,即充即返),该优惠金额将直接充值到甲方今日头条账户中。2020年1月,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双方合作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进行了代充值服务,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执行单由被告确认。

2020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995 000元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500 000元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提供公证书,公证其代充值入深圳乐聚公司账户的广告费信息,经本院统计,2019年12月份,齐欣互动公司代深圳乐聚公司充值985 000元,2020年1月份,齐欣互动公司代深圳乐聚公司充值500 000元。

以上事实有《今日头条广告服务合同》、公证书、电子邮件、确认单、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齐欣互动公司、深圳乐聚公司所签广告服务合同系深圳乐聚公司与齐欣互动公司在今日头条提供推广服务过程中各自权利义务的设定,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通过齐欣互动公司提供的载明在深圳乐聚公司账户内充值记录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齐欣互动公司为深圳乐聚公司充值,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代深圳乐聚公司垫付的义务,齐欣互动公司依据双方约定要求深圳乐聚公司支付相应推广服务费(即广告充值款),以及要求深圳乐聚公司就逾期付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未与法相悖,法院应予支持。齐欣互动公司统计2019年12月份代充值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019年12月,齐欣互动公司代深圳乐聚公司充值985 000元。对于深圳乐聚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的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一节,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充值款人民币1 485 000元;

二、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85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 124.16元,由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29.28元(已交纳),由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 294.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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